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林计发[2006]16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施意见
为做好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同意的《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就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估范围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为纳入《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双丰、铁力、桃山、翠峦、乌马河5个国有林业局15个林场(所)辖区内的8万公顷商品林。
二、评估依据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遵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资办发[1996]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承接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财政部门认定的资产评估资格,由黑龙江省森工总局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资产评估机构须聘请2名以上(含2名)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与,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对其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责任。
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交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四、评估工作程序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评估委托;
(二)资产实物量核查;
(三)搜集评估资料;
(四)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
(五)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五、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家林业局委托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办理评估项目的核准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伊春林业管理局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所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林权证;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
6.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明;
7.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8.其他有关材料。
(二)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收到伊春林业管理局的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主要审核下列事项: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3.所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有林权证;
4.资产评估机构和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6.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三)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应在下达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六、评估结果有效期
经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七、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应当对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也可组织检查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聘请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手续而未办理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违规执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六)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手续时弄虚作假,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