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1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1-28
实施日期 2002-01-2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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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帐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帐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帐簿,应按核拔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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