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20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2-21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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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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