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9-18
实施日期 1999-09-18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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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银发[1999]3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应以各级行及其职能部门已建立的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基础。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行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实施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下级行的内审部门应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为行级领导、部门领导、一般工作人员。

行级领导是指各级行的正、副行长,营业管理部的正、副主任,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助理特派员(包括相同职级的领导干部)。

部门领导是指各级行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一般工作人员是指除行政领导、部门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行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

(二)组织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制度的情况;

(三)组织和参与集体决策的情况;

(四)检查指导下级工作的情况;

(五)按规定权限行使审核、审批权的情况;

(六)对重大金融问题调查、处置和上报的情况;

(七)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责任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监督事项。

第八条 对部门领导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执行上级决策,按业务程序和所授权限落实业务工作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内部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在职权范围内办理业务和恪尽职守的情况;

(四)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工作失误,拖拉误事的监督和查处情况;

(五)对本部门重要岗位监督的情况;

(六)保证正常工作秩序,促进业务有效运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情况;

(七)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的情况;

(八)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协同工作的情况;

(九)对监管及服务对象的投诉及时处理的情况;

(十)其他依法应监督事项。

第九条 对一般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执行业务规程、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熟悉本职工作和向上级真实反映信息的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情况;

(五)在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办理业务的情况;

(六)讲究工作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的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监督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门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和被监督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对象,拟定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门检查的方法。

第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监督,可要求被监督人员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述职报告。根据需要可查阅被监督人员所在单位的报表、账册、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可采取约谈、书面质询、问卷调查、实地核查的方法。

约谈指内审部门约请被监督对象谈话,了解被监督对象相关情况。

书面质询指内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被监督对象提出问题,要求其予以明确答复。

问卷调查指内审部门以问卷形式向被监督对象了解情况。

实地核查指内审人员到现场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根据监督情况,对被监督人员履行职责作出监督评价。评价结果知会被监督人所在单位,并根据需要报送行领导。

第十五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被监督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内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被监督人员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内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领导反映,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监督对象有严重不当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内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建议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被检查人员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数据、资料和情况,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监督检查人员的,按上述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督检查人员不依照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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