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2000]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2-12
实施日期 2000-02-1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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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 银办发[2000]37号)

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办公厅及时反映。

附: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所有计算机及相关的网络设备。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主页由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负责管理。其中办公厅负责上网内容、新建主页栏目。支付与科技司负责国际互联网接入工作的软、硬件系统建设、日常运行及系统维护、主页固定栏目的更新维护。

新闻信息处和金融信息管理中心分别是办公厅和支付与科技司国际互联网有关事宜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条 在中国人民银行主页上新建栏目、发布信息,须由司局提出,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经批准发布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司局负责及时更新与维护,同时将更新内容抄送办公厅。

发布信息的司局须指定专人在专用的设备上操作,并在该设备上设置密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原则上不建立自己的主页,有特殊原因需建立主页的,须经总行办公厅批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接入国际互联网实行专线统一接入方式,每个办公室设置一台计算机用于专门接入国际互联网,行内工作人员可通过各办公室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查阅信息,登录自己的电子信箱收发邮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需要和本地区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职员统一配有电子信箱。各司局如发生人员变更,须及时通报金融信息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对电子信箱进行增加与删除。总行职员所配电子信箱密码由本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职员访问国际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涉密信息或未经授权向外发布信息,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查阅黄色及反动内容,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在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上运行非法软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所有与内部计算机网络相连的计算机以及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九条 有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所在办公室的领导负责计算机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接入国际互联网的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网络设置均由金融信息管理中心统一配置,任何人不得私自设置或更改网络参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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