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2015)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9-09
实施日期 2015-09-09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争议解决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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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1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8月27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杨传堂

2015年9月9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增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但第二十五条除外。

本决定自2015年9月9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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