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通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6-10
实施日期 2014-06-1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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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2号)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经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共有1320人符合报名条件,准予参加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人员名单

具体名单见。

二、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为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校区)主教学楼。具体地址及联系人见附件2。

三、笔试时间

笔试定于2014年6月22日(周日)上午9:00-12:00举行,考生上午8:30开始进入考场。

四、有关要求

(一)税务系统内考生通过税务系统业务专网(简称内网),税务系统外考生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本次笔试不统一安排住宿和接送,考生自行前往中央财经大学考点参加笔试。税务系统内各单位要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周密安排,明确1-2名带队人员,认真组织本单位参加笔试人员(包括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于6月21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已打印好的准考证到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报到,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届时由专人负责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审核,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

考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对无故缺考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见《考生须知》(附件3)。考生若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或有其他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附件4)进行处理。考生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场,及时返回本单位。

(四)参加考试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考生可登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考试评估处杨国全、丁越、吴笑丛,电话:010-63560458、63541367、63540481。

特此通告。

2.考点具体地址及联系人

3.考生须知

4.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0日

考点具体地址及联系人

一、报到联系人

肖鹏(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助理),联系电话:13810206189;010-62288075;电子邮箱:xpxmu@163.com。

王鼎(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13641270191、010-62288602;电子邮箱:wangding807@sina.com。

二、报到地点: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

三、考点附近酒店

(一)金辉国际商业会议大酒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8号(明光桥西300米路南,距中央财经大学步行距离约0.9公里)。

联系电话:010-62275588。

食宿标准:普通标准间(含早餐)468元;自助餐:60元-80元。

(二)融金中财大酒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9号(毗邻中央财经大学南门)。

联系电话:010-62289999。

食宿标准:普通标准间(含早餐)350元;自助餐:60元-80元。

(三)艺海商务酒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3号(明光桥西500米、四道口金五星百货旁边,距中央财大约0.6公里)。

联系电话:010-62186218。

食宿标准:普通标准间(不含早餐)368元;自助餐:早餐25元,中晚餐49元。

因中央财经大学附近酒店房间比较紧张,请需要住宿的单位提前联系酒店预订客房。

考生须知

一、自觉服从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二、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按准考证编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对。

三、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中性笔、铅笔、橡皮、计算器外,其他文具物品不准带入考场。携带其他物品的,在进入考场时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点统一保管,考试结束后领回。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写、错写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使用其他颜色的笔答题,以及将答案写在密封线内和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考场的,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监督。

八、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不准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按《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笔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办法。

一、违纪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违纪行为:

1.携带书籍、笔记本、资料、草稿纸、字条、各类电脑、对讲机、微型录音机、无线耳机、手机等物品进入考场,且不听监考员指令未放到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就考,随意出入考场。

3.在考场内交谈、喧哗、吸烟。

4.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5.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企图旁窥、扔纸条、照镜子、打手势。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7. 自行传递文具、用品。

8.试图带走试卷或草稿纸。

9.不服从监考员监督管理。

上述行为由监考员当场向考生提出警告并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主考,按作弊处理,并在考场记录中写明违纪者的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违纪情节,在答卷上注明作弊。

二、作弊行为及其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作弊行为:

1.偷看夹带书籍、字条等物品,使用电子通信工具。

2.偷看或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试卷让别人抄袭。

3.在试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故意作其他记号。

4.通过各种手段互相传递信息,互换试卷。

5.有意带走或撕毁试卷。

6.代考。

有以上作弊行为之一者,在考场记录中写明该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以及违纪类别,在答卷上注明作弊,并报主考。对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其答卷不再进行阅卷。情节严重的,通报考生所在单位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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