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22〕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04-13
实施日期 2022-04-1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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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准化处理后的结果,设置合理数值区间,并进行数学处理。

第八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相关地区转移支付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或另行安排),在保持转移支付总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享受转移支付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

对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时间较短和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九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较好的地区,考虑当年测算情况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权重 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权重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七条相关内容。

第十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提前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30日内,提前向省以下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均衡性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各省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行政区域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金使用部门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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