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0日
南宁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8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对应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南宁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序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全市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
二、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和措施;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市国资委和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三)市人社局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和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配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
(四)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税务局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市本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本辖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县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企业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等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国有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国有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方案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2017年11月10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权变化的,按照应划尽划和不重复划转的原则执行。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南宁市本级、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再另行设立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全市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
1.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其他符合条件的南宁市本级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和南宁市本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确认。
2.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所在辖区财政、人社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3.多元持股国有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须分别划转各出资人机构所持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按照产权归属关系牵头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划转。
(二)南宁市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南宁市本级划转工作程序办理。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同时将国有股权划转的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报上级财政部门。
五、划转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全面推进的原则,全市同步开展划转工作。
(一)2020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
(二)2020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
(三)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企业股权划转方案报送工作。
(四)2020年1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全市企业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