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1997)

文章来源:辽宁省政府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6
实施日期 1997-12-26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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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危险园舍、设施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采取有效措施,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业。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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