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自治区政府令第11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0-11
实施日期 2001-10-11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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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现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1年10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规章的决定

(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为了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维护政府规章的严肃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15条修改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确保体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体育教师借调其他单位时,应经本人所在学校同意。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学校的体育教师数额,应适当多于其他学校。”

第18条修改为:“新建、改建学校,应当把体育场地、器材列入建校规划,应至少建有一个200米以上跑道的运动场和每200名学生一个篮球场、一个排球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配齐室内锻炼器材。”

《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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