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1997)

文章来源:辽宁省政府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26
实施日期 1997-12-26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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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989年12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89]121号

文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非经营性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而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测量、挖沙、防洪等船舶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员、超载运输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四)无证驾船或酒后驾驶的;

(五)航行船舶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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