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四川省政府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令第64-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31
实施日期 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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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6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2001年12月31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

省人民政府令第6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即:“负责涉外婚姻前医学检查的机构,由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省卫生部门审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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