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天津市政府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7]89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09
实施日期 1997-12-09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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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津政发(1995)49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八条删除。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公有房屋保护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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