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宁波市政府;嘉兴市政府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嘉兴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8-09-28
实施日期 2008-10-1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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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长 毛光烈

嘉兴市市长 李卫宁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杭州湾跨海大桥试运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将第五条改作第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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