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5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4-07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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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复制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 国税函发〔1992〕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据纺织工业部反映,1990年国家调整纺织产品价格后,纺织复制品的市场价格一直难以到位,行业生产仍较困难。为了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对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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