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2]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开发区发展,2003-200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有效纠正了开发区建设管理中
存在的违规行为,初步解决了开发区过多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等名义违规设立开发区、随意圈占土地、扩大开发区面积、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和倾向。因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改。现就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的开发区是指各级政府设立、划定一定范围、有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主要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存在扩区、改变区位情况的开发区。
(二)未纳入《目录》,由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二、工作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建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开发区信息按照附表格式进行汇总,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区报送的开发区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汇总结果研究下一步意见。
联系电话:010-68501620,68502901,68501579(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序号 |
开发区 代码 |
开发区 名称 |
地址 |
设立审批情况 |
管辖 总面积 |
规划 建设 总面积 |
建成区 面积 |
建成区用地结构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
未依法征收或转用使用的集体土地面积 |
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 |
管理机构类型 |
主体功能区划实施情况 |
主导 产业 |
经济发展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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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时间 |
批准 机关 |
批准 文号 |
核准 面积 |
工业 用地 面积 |
房地产 用地 面积 |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面积 |
核准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
建成区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
规划建设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 |
工业企业数量 |
工业 总产值 |
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 |
工业用地投资强度 |
税收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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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行填开发区核准面积内经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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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填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经济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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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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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开发区的“区中园”,不作为独立园区纳入清理审核(经国务院批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除外)。
2、“开发区代码”一栏,填写《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代码,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区不用填写。
3、“地址”填写开发区所在县(区、市)。开发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填写开发区所在地级市。
4、如果开发区未经任何批准而设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核准面积”填写“无”。
5、“设立审批情况”细分为三行,“设立时间”一栏,须分别填写开发区最初设立的时间、开发区清理整顿审核公告的时间、批准机关最近一次批准扩区或调整区位的时间。同时填写相应“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如果没有经过清理整顿审核,或没有发生过扩区、调整区位,相关内容可以不填。
6、“核准面积”一栏,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开发区,填写目录公告的面积;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扩区和调整区位的,填写扩区和调整区位后的面积,同时用括号注明原核准面积。未列入目录的开发区,填写批准机关批准的面积。
7、“管辖总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或园区管委会当前实际管辖的面积,即核准面积、代管面积的总和。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开发区,填写行政区面积。
8、“规划建设总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全部建设用地面积。
9、“建成区用地结构”中的“工业用地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实际建成且已划拨或出让的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之和。“房地产用地面积”一栏,填写住房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面积之和。
10、“核准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核准范围内,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中是建设用地,新一轮土规中被调为非建设用地的面积。
11、“规划建设面积中不符合土规的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发展规划中是建设用地,但在市、县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不是建设用地的面积。
12、“未依法征收或转用使用的集体土地面积”一栏,填写开发区管辖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而使用的集体土地(含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即“以租代征”的土地面积。
13、“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一栏,需填写:一是开发区是否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超过,需填写超出面积;二是是否纳入开发区所在县(区、市)城市、镇规划统一管理。
1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一栏,需填写:一是开发区是否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如超过,需填写超出面积;二是是否纳入开发区所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一管理。
15、“管理机构类型”一栏,填写政府派出机构、政区合一、政府部门或公司制。
16、“主体功能区划实施情况”一栏,按代码填写所在主体功能区划情况:优化开发区域填1;重点开发区域填2;农产品主产区填3;生态功能区域填4;禁止开发区域填5。
17、“主导产业”一栏,填写行业领域不超过四个。
18、“经济发展指标情况”细分为两行,须分别填写开发区核准面积内的经济指标、开发区管辖范围内的经济指标。
19、“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一栏,填写开发区2011年工业总产值占所在县(区、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
20、“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一栏,填写开发区内工业企业总投资除以已建成投产的工业用地面积。
21、“税收收入”一栏,填写开发区国税和地税总和,不包括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其他税收。
22、表中面积单位采用公顷,经济单位采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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