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6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22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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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将钒铁税则号做了调整。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财税[2004]214号文件中的“钒铁”70209200的税则号不再使用,相应变更为72029210、72029290;对列入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免)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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