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装备中心[2020]9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3-18
实施日期 2020-03-1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公共管理
<

关于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0〕93号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给车辆生产企业在履行《公告》管理中带来的实际困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署,现就实施疫情防控期间《公告》管理便企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新申报产品,6月30日前,允许企业使用研发验证测试结果替代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企业应提交承诺,承诺相关测试结果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

企业可通过“《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承诺;并在填写产品检验项目统计表及检测报告时,选择并提交“企业研发验证报告”。

二、对于已许可产品参数扩展变更,6月30日前,允许企业备案时暂不报送相关检测报告,可实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企业应提交承诺,承诺备案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报告。企业可通过“《公告》数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承诺。

三、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车辆生产企业由于供应链问题导致的更换零部件供应商等迫切需求,我中心将加快受理企业申请,压缩《公告》审查时间,视情况提请增加产品《公告》发布频次。

四、延长企业准入整改期限,对于企业准入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目前需要进行整改的企业,可在原整改期限基础上再延长三个月。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0年3月18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