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12-28
实施日期 1998-12-28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劳动就业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现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6年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删去第16条、第17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