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8
实施日期 2008-11-28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删除《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十六条。本决定施行前已授权的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书和特许经营协议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按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