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2009-2010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海洋局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财字[2009]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1-13
实施日期 2009-01-1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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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2009-2010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海财字〔2009〕18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采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和《国家海洋局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海财字[2008]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海洋局2009-2010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海洋局2009-2010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以下项目由局统一组织实施: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备注

一、货物类

海洋外业调查设备

海洋内业分析测试仪器

包括海上、陆地及移动实验室用仪器

海洋环境监测设备

包括监测、预报等设备

海监执法监察专用仪器设备

中国海监执法船艇

包括船艇购置

海洋卫星地面接收系统仪器设备

极地考察物资、装备、设备

海监制服、极地考察服装

其他单件预算大于1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

二、工程类

局确定的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覆盖局系统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维护

京内单位

船舶和飞机保险、船舶维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适用局属各级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2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的要求严格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且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论资金来源,由各单位根据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批复各单位的采购主体、采购方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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