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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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二、删除第十九条中的“吊销《估价许可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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