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4]7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4-10-17
实施日期 2014-10-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7日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

贵州省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华夏航空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江西省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