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2]23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10-14
实施日期 1992-10-14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0月14日 国税发〔1992〕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行营业税法只针对农场作出了具体规定,至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法没有予以具体明确,各地执行也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的立法精神,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通过所属商业单位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其他企业零售,或者到外县(市)零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说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在内。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