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2006)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29
实施日期 20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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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超声诊断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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