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11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8-02
实施日期 1992-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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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2年8月2日 国税函发〔1992〕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适应电子行业的发展和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现暂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电子钟表6%

电视机 5%

显象管 5%

电冰箱 5%

空调器 6%

电子计算机 5%

录像机 10%

吸尘器 5%

本通知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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