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6年6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车用
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济南、枣庄、泰安、济宁、临沂、德州、聊城、菏泽八个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推广使用区域)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及进行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军队特需、国家储备和特种储备用油,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使用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建设的规划与指导。”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生产、储运、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汽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应当遵循有关技术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和计量准确”。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推广使用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相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及使用常识的宣传,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消费。”
七、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并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