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1]8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1-06
实施日期 2001-11-06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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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803号 2001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人防工程产权转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服业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黑财农税〔2001〕 19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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