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04-29
实施日期 2008-04-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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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6号)

现公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

三、原:证件背面式样中的“有效日期:××年×月×日”修改为“有效日期:10年”。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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