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5]08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5-03-06
实施日期 1995-03-06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税务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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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老澜沧江--

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6日 国税函发〔1995〕08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11月9日在万象签订,该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转发你局,有关税收问题处理,请根据该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在执行中,请注意查验对方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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