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4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30
实施日期 2004-08-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

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市话初装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45号)

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改革的精神,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过程中有关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电信业务资产中,每年从“递延收入”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分配股息红利。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