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28
实施日期 2002-11-28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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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98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1月28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将《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公办学校危险房屋的拆除须经技术部门检查鉴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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