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14]8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4-07-16
实施日期 2014-07-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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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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