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21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18
实施日期 2005-03-18
法律话题 税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