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7]1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2-19
实施日期 1997-12-1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 外资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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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暂缓征收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19日 国税发[1997]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扣缴预提所得税,且不享受税法规定我国国家银行适用的减免税待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规迄未实施。鉴于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及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务院拟进一步研究有关利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总局决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暂缓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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