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8-20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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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办职工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者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非民办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别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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