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商务发[20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现状,现就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稳步发展”、“从严审批,强化监管”、“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四项原则进行。各地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规划发展
根据商务部总量控制方案,我厅采用因素法参考水平法的方法,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资金市场需求状况、典当行分布情况、行业效益、监管水平等情况统筹发展全省典当行。具体如下:
1、优先在经济总量大、典当业效益好、市场需求旺盛及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或尚未设立典当行的市、县设立典当行。
2、同等条件下,先考虑上年未新增的市。
3、适度控制省会、省域副中心城市主城区的典当行数量。
4、新增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上年度年审未完成的、不及时审核上报典当行信息月报的、不及时回复监管通报的市(州)适当减少申报指标。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企业的数量,可作为当地2013年新增指标。
5、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择优推荐。上年度未参加年审或最近两年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三、设立条件
(一)注册资本。武汉市不低于6000万元;其他市州不低于4000万元,所属县市不低于3000万元;仙桃、潜江、天门、林区不低于3000万元。
(二)经营住所。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住所,营业场所为一楼临街门面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符合经营要求,具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三)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即:两家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或第一大法人股东占整个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以上。新增典当行第一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第一大个人股东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
(四)股东条件。
1、所有拟新增典当行的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能力和投资资格,各股东之间不相互关联。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承诺自觉遵守典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不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法人股东须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拟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其法人代表不能为同一人,且必须有1家法人股东是本地企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类公司投资典当行持审慎态度。
3、法人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50%,法人股东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通常为长期股权投资)加上本次出资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5、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同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四、工作安排
(一)1月8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上报2013年拟新增典当行摸底表(加盖商务局公章)及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1月17日前,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在省厅确定的计划范围内,将经初审后拟申报新增典当行的企业名单报省商务厅。
(三)1月20日至2月20日,省商务厅组织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增企业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进行审计。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法人股东2012年度及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法人股东的出资能力证明。审计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验资程序,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须与申请、章程一致。
(四)2月24日至26日,省商务厅通知申报企业将注册资金存入指定银行。
(五)确保申报材料质量。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申报企业应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承诺开业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
(六)做好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推荐的文件,连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推荐表、典当行设立情况初审表(见附件3、4、5、6)一并上报(正式文件2份,企业申报材料份数为原件1份)。申报材料按照规定内容、格式、顺序、编码用A4纸装订成册,于3月5日前报省商务厅政务服务大厅,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录入新增企业信息。商务厅组织评审后,将在商务厅网站对拟上报典当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省商务厅将于3月31日前将审批情况上报商务部备案。
五、注意事项
(一)各地应加强新增工作的组织实施,严把初审关,确保真正实力强的申请人进入典当业。
(二)省商务厅将对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严把审批关和公示关,申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酌情取消资格,相应指标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1、不能按时、完整向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的;
2、擅自改变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的;
3、经审计,法人股东不具备出资能力的;
4、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足额存入注册资本的;
5、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此次新增典当行的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申报工作进度安排,督促申报企业尽快做好注册资金、财务审计、申报材料等方面的工作,确保我省新增典当行工作如期完成。
特此通知
2、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
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5、典当行设立初审情况表
6、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情况表
湖北省商务厅
2014年1月9日
省商务厅关于2013年新增典当行指定验资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一、指定银行如下:
1、汉口银行友谊支行
地 址:汉口江汉区自治街64号(崇安鑫城)
同城清算行号:896222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313521000302
联 系 人:曾英
联系电话: 13808643709,027-85481520
2、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楚河汉街旁)
同城清算行号:217007
异地及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9521016011
联 系 人:万桂芬86798839 13986250269、18607257111
会计主管电话:87828012、柜面87828010、87823879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首义南路中百仓储旁
同城清算行号:218667
异地清算行号:310521000015
联 系 人:黄娟
联系电话:13995681599,027-87538812
4、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09号交通银行武汉太平洋支行
异地清算行号:863308
同城清算行号:301521005001
联 系 人:李根
联系电话:18607183685,027-83886135,83887050(传真)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公园支行
行 号:308521015102(清算)
883448
地 址:汉口解放大道1338
联 系 人:胡杰
联系电话:13387562008
6、湖北银行武汉光谷支行
地 址:洪山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F2栋1楼
同城清算行号:338116
异地行号:313521010017
联 系 人:宋子彦
联系电话:13554056677
二、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如下:
1、湖北鑫京茂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17层B座
联 系 人:胡文红
电 话:027-85775176,13797001049。
2、湖北汉高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A栋16楼
联 系 人:白舒翰
电 话:027-86799109,13808675758。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目录
一、设立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典当有限公司设立申请
(二)典当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出资承诺书和新设立典当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一)典当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典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
(三)典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承诺书
(四)典当有限公司开业时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按时上报财务报表等各项经营数据的承诺书
(五)典当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六)典当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一)典当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1、业务基本规则
2、临柜典当业务操作流程
3、典当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4、典当贷款业务操作规则
5、绝当物品管理制度
6、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7、当物查验、库房保管管理制度法
8、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9、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二)典当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公司组织管理机构图
2、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岗位工作职责
3、财务管理制度
4、内部审计制度
四、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一)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法人股东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
(二)省厅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对法人股东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
(三)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四)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一)营业场所租赁协议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典当有限公司安全防范措施
(一)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二)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经营场所建筑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的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六)有关安全防范的承诺书及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机构名称 |
拟任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机构住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许可证编码 |
||||
股东及 出资额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
|||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分支机构信息 |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营运资金 |
许可证编码 |
||||
机构住所 |
分支机构负责人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典当行信息 |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机构住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许可证编码 |
||||
股东及 出资额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
|||
审核推荐机关: (盖章) 经办人:年 月 日 |
|||||||
典当行设立初审情况表
商务厅:
年度,我市申请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申请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为:市 县 ,注册资本为: 万元,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二、股东情况
(一)法人股东
法人股东户,均为内资企业,无外资(含港澳台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 %,符合法人股相对控股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全称 |
法定 代表人 |
公司类型 |
本次出资额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长期股权投资 |
是否通过工商年检 |
填表说明:1.公司类型按照营业执照填写;
2.本次出资额为对该典当行的出资额;
3.所有者权益合计、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写;
4.工商年检以营业执照副本工商年检章为准。
上述法人股东均已提供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经审核,所有法人股东财务状况均符合有关要求。
(二)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人,均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合计持股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姓名 |
身份证号 |
本次出资额 |
三、股东及高管人员资质情况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均提供了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并提交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经审核,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四、验资情况
公司已按照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存放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其中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证明。经审验,验资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所有股东均在出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法人股东提交了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出资典当行的决议。
五、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六、相关承诺
公司已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制订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所有股东均提交了出资承诺书,已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已出具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已书面承诺将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公司相关信息,并对公司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情况表
商务厅:
年度,我市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 家分支机构。现申请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典当行基本情况
公司住所:市县 ,许可证编码:,成立日期:,注册资本:
万元,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已有分支机构数量:家。
二、拟设分支机构情况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住所: .市 县,营运资金:(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拟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市 县,营运资金:(万元),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典当行近两年财务状况和合规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年度 |
净利润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负债合计 |
填表说明:1.净利润按利润表对应项填报;
2.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合计按资产负债表对应项填报。
经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审核,该典当行近两年来连续赢利。
最近两年来,该典当行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资金拨付
该典当行已经按照要求将营运资金保存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并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五、人员资质情况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已提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经审验,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六、经营场所
经营场所符合经营要求,提供了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可。
本单位已按要求在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拟设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查验了原件,确认上述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