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8-08
实施日期 2006-08-08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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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酒类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对酒类市场开展《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无《随附单》进行酒类商品流通及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2、酒类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是否索取有效的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购进进口酒类商品是否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二、检查范围

酒类批发企业;商超、餐饮娱乐、名烟名酒店等零售终端。

三、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日常普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酒类市场《随附单》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市、州商务局具体组织实施,届时省厅将对有关市州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州商务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正确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是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杜绝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实行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市州商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摸清情况、制定计划、抽调人员、集中力量,找准突破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酒类市场《随附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3、强化监管,依法行政。各市州商务局在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中,要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对无《随附单》进行酒类商品流通,零售终端未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随附单》,以及未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对复制、伪造、纂改《随附单》而从事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协作配合,常抓不懈。各市州商务局要充分认识酒类流通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工作中应主动取得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酒类经营企业守法经营的法制观念,积极建立举报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

5、及时总结,务求落实。各市州商务局在开展《随附单》专项检查中,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对所辖区、县(市)的检查工作进行及时的督查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省厅。

二OO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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