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试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办法

文章来源: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部门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濒办字[2008]3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5-27
实施日期 2008-07-0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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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试行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办法

(濒办字〔2008〕33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第29届夏季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将于今年8月至9月间在我国召开。为更好地服务奥运大局,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便民原则,为合法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申请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我办在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程序试行简易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国(境)内、国(境)外申请人。

二、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由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直接核发证明书。

三、适用范围:

1.贸易目的:

CITES贸易目的为个人或家庭财产性质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代码为“P”),即指个人合法获得的出于非商业目的而所有的、且在进出口时须披戴、手持、放置在个人行李当中或作为搬迁的家庭财产一部分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各办事处在打印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在特殊条件栏中用中英文加注:“此许可证仅在旅客携带,或装在个人行李中,或作为搬家物品中的一部分时方为有效。This permit is valid only when the specimen is carried by the passenger,

or included in personal baggage, or as a part of a household move.”

2、范围:

a. 进口、再出口附录I(来源为D)、II和Ⅲ野生动物种的皮张及其制品(其中进口附录II野生动物种的皮张及其制品,已在《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调整授权办事处核发CITES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7〕29号)中进行过授权);

b. 进口、再出口附录II、Ⅲ野生动物种的毛、绒及其制品;

c. 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含附录II、Ⅲ野生动植物种成分的中成药;

d、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文心兰属(Oncidium)、卡特兰属(Cattleya)杂交种活体标本;

3.数量限制:皮、毛、绒及其制品的数量原则上每位申请人不超过5件(含5件);含濒危物种成分的中成药的数量原则上每位申请人每种药品不超过半年剂量;文心兰、卡特兰活体标本每位申请人不超过5株(含5株)或2盆(含2盆);

四、各办事处应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业务培训,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既要服从奥运大局,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又要严格履行公约、行政许可法、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各办事处在执行本政策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办联系。对经试行认为条件成熟,可以继续实施的简易措施,请各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我办将根据情况研究确定是否可继续实施,并另文通知。

本办法适用期间为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此期间起止日针对的是申请受理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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