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出版社
评估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北京市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等学校出版社:
现将《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三、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完善出版社的各项制度,建立以实现双效益为目标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走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使其更好地为高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繁荣出版事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出版物结构与质量、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经营管理及办社条件。
第三条 评估依据:新闻出版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出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高等学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
第四条 评估工作作为高等学校出版社建设的一项制度,两年评估一次。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负责同志组织的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审核全国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所属高等学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的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教委的统一安排,组织落实其出版社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社长、人事、财务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本校出版社的评估工作,实测各项指标,写出评估报告。
第九条 评估工作采取自评、复评和直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其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按照第八条要求建立评估领导小组,学习文件,进行评估业务培训,拟定评估工作计划,做好思想动员工作。
2、自评阶段:出版社按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实测,写出自评报告;学校评估领导小组组织验收,提出意见,写出评语。
3、复评阶段: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领导小组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抽查项目,验证评语,评出分数。
第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高等学校出版社,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将适时表彰,并重点扶持,力争办成国内外有影响的第一流出版社。
第十一条 对评估不及格的高等学校出版社,给予整顿、停业整顿直至停办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出版社评估指标体系
(暂行)
<font size= 1>┌────┬─────────┬──┬────────────────┐
│Ⅰ级指标│Ⅱ级指标 │分值│满分标准│
├────┼─────────┼──┼────────────────┤
│ │Ⅱ-1办社方向 │5 │坚持办社方向和宗旨,为教学、科研│
│ 办││ │、社会服务。 │
│ 社├─────────┼──┼────────────────┤
│ 方│Ⅱ-2管理水平 │5 │能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措│
│ 向││ │施落实,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20 ││ │效果良好。 │
│ 分├─────────┼──┼────────────────┤
│ ││5 │获政府办的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图书奖│
│ │Ⅱ-3获奖图书 │ │占评奖时限内全部品种的2%。 │
│ ││ │ │
│ ├─────────┼──┼────────────────┤
│ │Ⅱ-4出版基金 │5 │正式建立出版基金,并用于教材、专│
│ ││ │著的出版,效果显著。│
├────┼─────────┼──┼────────────────┤
│ │Ⅱ-5教材专著比例│6 │占当年初版种数50%-60%,占│
│ ││ │全部品种60%-70%。 │
│ 出├─────────┼──┼────────────────┤
│ 版│Ⅱ-6重点图书比例│5 │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图书│
│ 物││ │占全部初版书5%以上。 │
│ 结├─────────┼──┼────────────────┤
│ 构│Ⅱ-7重版图书比例│4 │品种占20%-50%,册数占 │
│ 与││ │30%-60%。 │
│ 质├─────────┼──┼────────────────┤
│ 量│Ⅱ-8内容质量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 │
│35 ││ │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分├─────────┼──┼────────────────┤
│ │Ⅱ-9编校质量 │7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 │
│ ││ │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 │Ⅱ-10装帧设计质│3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 │
│ │ 量 │ │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
│ ├─────────┼──┼────────────────┤
│ │Ⅱ-11印刷质量 │3 │当年出书中,优质品、良好品占 │
│ ││ │50%以上,其余为合格品,无不合│
│ ││ │格品。 │
├────┼─────────┼──┼────────────────┤
│ │Ⅱ-12领导班子建│5 │社长、总编、书记符合条件要求并配│
│ 队│ 设 │ │备齐全,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主要精力│
│ 伍││ │放在出版社,主要领导相对稳定。实│
│ 建││ │行和健全社长负责制。│
│ 设├─────────┼──┼────────────────┤
│ 和│Ⅱ-13职工队伍建│5 │人员结构合理,职称结构合理,其中│
│ 制│ 设 │ │高级职称占编辑人员的比例为30%│
│ 度││ │以上,新职工培训后上岗。 │
│ 建││ │ │
│ 设├─────────┼──┼────────────────┤
│15 │Ⅱ-14管理制度 │5 │按照新时期出版工作的指导方针,出│
│ 分││ │版社有明确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
│ ││ │年度计划,有完善的决策管理办法,│
│ ││ │基本建立和健全以质量为中心的各项│
│ ││ │目标管理制度,并得以较好落实。有│
│ ││ │较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资金运│
│ ││ │转及调控管理办法,存贷管理办法,│
│ ││ │销售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及成本管理│
│ ││ │办法,内部审计办法,职工培训、聘│
│ ││ │用管理办法,工资及奖金分配办法等│
│ ││ │。│
├────┼─────────┼──┼────────────────┤
│ │Ⅱ-15图书发行 │6 │总码洋、总实洋及自办发行量均比上│
│ 经││ │年有所提高,逐年扩大覆盖面及发行│
│ 营││ │网点,储备总码洋及结构合理,发行│
│ 管││ │费用合理,利润提高,应收书款占发│
│ 理││ │行码洋80%。│
│15 ├─────────┼──┼────────────────┤
│ 分│Ⅱ-16经营管理 │6 │利润率达5%-12%,销售利润率│
│ ││ │逐年增加,图书销售率逐年有所增加│
│ ││ │,主要原材料消耗率有所降低,自留│
│ ││ │资金合理分配,国有资产逐年增值。│
│ ├─────────┼──┼────────────────┤
│ │Ⅱ-17市场调查及│3 │有制度,有效果。 │
│ │ 信息返馈 │ │ │
├────┼─────────┼──┼────────────────┤
│ 办│Ⅱ-18办公、生产│6 │办公用房满足需要,书库基本满足图│
│ 社│ 用房│ │书储备需要。 │
│ 条├─────────┼──┼────────────────┤
│ 件│Ⅱ-19技术装备 │5 │运输工具满足需要,使用电脑管理、│
│15 ││ │排版等。│
│ 分├─────────┼──┼────────────────┤
│ │Ⅱ-20资金│4 │有适应生产需要的自有流动资金。 │
└────┴─────────┴──┴────────────────┘
</font>
说明:
1、出版物质量栏内各项质量分级标准依照新闻出版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抽检率不得低于年度出书的10%,其抽检应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不得弄虚作假。
2、除上列指标要求外,被评估的出版社还需附文字材料,包括出版社概况,发展规划等。若出版了内容有严重问题的图书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亦需另写专题材料。
3、上述指标为满分值,评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档。即较好者为满分,一般者为满值的0.7,较差者为满分值的0.4。90分以上为优良,70分为及格。
4、上述评估指标一般以评估前两年数为准。
5、获国家级图书奖一种加6分,丛书最多加10分,提名奖加3分,丛书最多加5份。
6、被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教委有关方面发文通报批评的图书,一种书扣6分,丛书最多扣10分;被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图书,一本书扣3分,从书最多扣5份;若受双重批评,按高分扣除。
7、本评估体系不包括音像及电子出版物。
高等学校出版社社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坚持高等学校出版社的办社方向和办社宗旨,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善高等学校出版社领导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由学校任命。社长为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出版社的各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第三条 社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社长离任后,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社长应为专职。如校长兼任社长,常务副社长应为专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六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七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八条 具备较宽的专业知识面和较为丰富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具备较全面的出版业务知识和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能团结人,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严于律己。
第十一条 社长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社长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党的教育和出版方针,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的出版方向,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在出版社的建设和发展方面对国家和主管、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的出版任务和出书范围,确定选题计划、出版计划和其它重要的工作计划,按规定报批后实施,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的优势,办出出版社的特色,确保完成国家和有关领导部门交给的任务。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出版物的质量。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出版社生产经营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多种渠道组织本版图书的销售,根据市场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决定图书和其它出版物的价格和折扣。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社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确保出版社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出版社的实际情况和精简机构的原则,提出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积极推进出版社管理体制的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改革方案,报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提出本社职工奖酬金和福利分配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提出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案,报请校长任免(聘任、解聘),或经学校授权,由社长任免(聘任、解聘),报学校备案。有权提名其他干部配备人选,在征求社务委员会意见后,报学校有关部门任免。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其他领导成员的积极性,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主持社务委员会会议。社务委员会委员由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社务委员会是议事机构。出版社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须经社务委员会讨论,对所讨论的问题社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社长每年应向职工大会述职或进行工作报告,认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长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委)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社长,由国家教委、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出版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办或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社长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一)出版经营的书刊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出版社总编辑岗位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出版社的管理,提高出版物的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教育、出版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高等学校出版社应设立专职总编辑(包括副总编辑)。总编辑属行政职务。
第三条 总编辑应为专职,原则上不得兼任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其他方面的实职。
第四条 总编辑由社长提名,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学校任命。
第五条 总编辑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
二、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 热爱高等学校出版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第九条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编辑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过主编、主审或编辑加工500万字以上的经历。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二至三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副总编辑应编撰出版过一至二种以上公开发行的教材、学术著作或其他图书。
第十条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一定的学术研究及著述能力。
第十一条 具备一定的出版业务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熟悉国家有关出版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二条 总编辑须经有关管理部门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在社长领导下,分工负责编辑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纪律和法规,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协助社长制订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负责图书的组稿、编辑、校对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对书稿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审定图书的装帧、设计方案。审查样书,组织再版图书的修订、重印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对书稿编辑和印装质量的检查,以及优秀图书的评选和重点图书的评介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出版社的各种学术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学术发展动态和图书市场信息。
第二十条 负责对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出编辑人员职称评定、聘任及晋级的方案。加强对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协助社长做好版权管理工作,经社长授权,代表出版社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及“出版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组织编辑人员加强同作者的联系,加强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完成社长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执行本规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由国家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撤职等处分:
(一)本版图书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情节较为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出版物编校质量低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