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9]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7-13
实施日期 2009-07-13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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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为切实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部决定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现将《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进一步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

1. 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理顺管理体制的情况;

2.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人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

3.部、省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地质资料保管和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情况;

4.各单位地质资料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检查范围。

1.部、省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2.各省(区、市)地质资料汇交人。

二、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和互查两种方式进行。

(一)自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根据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办发〔1999〕3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和部对此次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逐项进行对照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报部。

(二)互查。

互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有关资料、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管理体制、地质资料汇交、保管、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的意见等。

2.抽查地质资料。结合自查总结报告,每个省(区、市)要抽查3个以上地质资料汇交人。对每个被抽查的汇交人,要抽查5份以上地质资料。

3.交换意见。抽查结束时,要与汇交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基本要求

(一)检查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自查时,可先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和部、省两级审批的矿业权清单,对照清单所列项目,核查相关地质资料是否已依法汇交。对未依法汇交的,应在2009年7月底前向汇交人印发催交通知书,责令汇交人限期依法汇交。对催交后仍拒不依法汇交的,按国务院令第49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自查的重点是跨省级行政区的地质工作项目和各类数据库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核查汇交到本单位馆藏机构的地质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特别是数据库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是否被分割而导致数据缺失无法使用等。

互查的重点是以往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或汇交质量较差的汇交人,以及重点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检查馆藏建设、地质资料保管及服务情况。

重点检查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馆藏机构条件;

2.是否按国土资发〔2005〕215号和国土资厅发〔2009〕37号文的要求主动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3.是否按国土资发〔2006〕98号文的要求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

四、检查成果要求

(一)自查总结报告要求。

自查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馆藏机构管理体制情况。重点说明国办发〔1999〕37号文关于地质资料馆应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规定落实情况。对已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说明是独立单位,还是和其它单位合署办公,或是其它单位下属的单位;对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未按要求划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说明原因和落实国务院决定的时限。

2.地质资料汇交情况。重点总结1998年以来,部、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矿业权证和国家出资安排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和转交情况; 2002年3月21日起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是否都符合《成果地质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3.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情况。重点自查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否具备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号)要求落实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计划。

4.地质资料信息社会化服务情况。重点总结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是否按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土资发〔2005〕215号)、《关于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网络服务体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9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 的要求主动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

5.其它情况。重点总结馆藏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和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的完成情况;本单位地质资料管理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各组检查报告编写要求。

各检查组互查后形成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检查区内地质资料管理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要对各地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估,总结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办发〔1999〕37号、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及部有关文件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对完善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各方面工作的具体建议。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8月10日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全国地质资料馆、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报部储量司(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

(二)互查(8月15日-9月25日)。

每个检查组要到3个省(区、市)进行互查,每个省(区、市)应安排3-5天,9月25日前结束互查工作。

(三)总结(9月30日前)。

各检查组在互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本组检查报告,连同检查期间各地提交的资料一起于9月30日前报储量司。

六、其它事项

(一)部将组成10个检查组。检查组分别由分管部领导、储量司、全国地质资料馆、黑龙江、辽宁、河南、上海、江苏、安徽、贵州省(市)的分管厅(局)级领导带队。

(二)每个检查组组成后,由组长指定检查组联络员和检查报告执笔人,分别负责检查期间对外联络、行程安排和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

(三)各检查组的人员组成及出发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储量司负责。

联系人及电话:

刘斌 电话:010-66558297 13146792323

潘薪如 电话:010-66558379 135216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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