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新护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来源: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42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8-15
实施日期 1992-08-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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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调整新护照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2年8月15日 价费字[1992]425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调整新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2]第81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加强公民出国的审批和管理,你部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对护照增加了一系列防伪措施。鉴于新版护照印制成本增加,并考虑驻外使馆办理因私护照收费标准为每本一百元等情况,同意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四省(市)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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