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文章来源:农业部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13]2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2-28
实施日期 2012-02-28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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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

(农办渔【2013】27号)

《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于2012年8月24日正式生效。公约管理对象包括除高度洄游鱼类、溯河和降河产卵物种、沿岸国定居物种以外的其他所有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例如竹荚鱼、鱿鱼等。近期,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数据报送和养护竹荚鱼资源等管理措施。

我国是南太平洋公海重要捕鱼国,国务院已核准该公约。作为负责任渔业国家,我国在东南太平洋从事竹荚鱼拖网生产和鱿鱼钓生产的企业及渔船须遵守委员会管理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南太平洋渔业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渔船注册

委员会规定,在公约区内作业渔船须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供渔船信息。相关要求见《关于数据收集、报告、验证和交换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数据措施》)附录7。经批准赴东南太平洋从事竹荚鱼和鱿鱼生产的渔船,在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后,应在15天内向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远洋协会”)提供相关渔船信息,由远洋协会汇总报我部渔业局,我部渔业局审核后向委员会秘书处办理渔船注册事宜,完成注册后渔船方可生产。

二、数据报告

委员会规定渔船须详细记录捕捞生产数据,并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数据。

(一)渔捞日志。请远洋协会按《数据措施》附录1和附录4的要求,修改完善《鱿鱼渔捞日志》和《竹荚鱼渔捞日志》的填报格式,发送相关企业认真填写。竹荚鱼渔业企业须于每月初5天内将上月渔捞日志电子版发送至上海海洋大学(大拖技术组);鱿钓企业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渔捞日志寄送至上海海洋大学(鱿钓技术组)。上海海洋大学负责对企业报送的生产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按委员会相关格式要求汇总报我部渔业局。

(二)月度产量。竹荚鱼渔业企业和鱿钓企业须于每月初5天内向远洋协会如实报告上月分品种捕捞产量,由远洋协会汇总后我部渔业局。

(三)渔获转载。委员会规定渔船应向船旗国报告渔获物海上转载数据。竹荚鱼渔业和鱿钓企业须按《数据措施》附录13要求认真填写有关数据,并在每次转载完成后的5天内报远洋协会,由远洋协会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

三、科学观察员

委员会规定竹荚鱼作业渔船科学观察员覆盖率不低于总航次的10%,观察员须按《数据措施》相关要求收集记录相关数据。请上海海洋大学按上述要求派遣科学观察员,收集相关数据,并按委员会要求汇总后报我部渔业局。

四、船位监测

委员会要求所有渔船须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保证设备正常工作,从事竹荚鱼生产的渔船须每4小时向船旗国报告船位。请远洋协会和相关企业按照委员会及我部《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办渔[2012]4号)要求做好船位调取、监测和记录工作。远洋协会需于每季度除5天内将汇总后的上季度船位数据报我部渔业局。

五、2013年竹荚鱼捕捞限额

根据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竹荚鱼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附件2)相关要求,我国2013年在东南太平洋公海竹荚鱼捕捞限额为29256吨,渔船总吨位限额为74516总吨。捕捞限额由我国企业共同使用,不分配到企业。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管理措施,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辖企业认真执行上述管理措施,避免涉外违规事件的发生。中国远洋渔业协会秘书处及上海海洋大学要认真做好我部委托工作,并将有关规定细则在网上发布,以便于企业办理。

以上管理措施的详细内容可登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southpacificrfmo.org)及中国远洋渔业信息网查询(www.cndwf.com)。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2月28日

关于数据收集、报告、核实和交换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节选)

关于悬挂其国旗并在公约区域内捕捞非高度洄游渔业资源的渔船:

1.捕捞活动数据和捕捞活动影响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建立、实施和完善系统以:

(a)确保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每一年度收集的年渔获总量为当年所有捕获的所有物种或种群的“活体”重量,并按附录14的规定进行整理。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截止到9月30日,提交其上一年(1月到12月)捕捞的所有物种/种群的“活体”量年渔获总量。

(b) 确保按照每种渔法的作业特征收集渔船的捕捞活动数据。

(ⅰ)对于拖网作业方法,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将按所述收集数据;

(ⅱ)略

(ⅲ)略

(ⅳ)对于鱿鱼钓作业方法,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将按附件4所述收集数据;

(ⅴ)略

(ⅵ)略

(c)确保收集评估非主捕和相关或依附物种影响的数据。

(d)确保分别按照2和13收集渔获上岸和转载数据。

(e)汇总捕捞活动和捕捞影响的数据,并及时提供给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SPRFMO)秘书处。此类数据应充分提供以促进有效的种群评估。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在6月30日之前提供其上一年(1月到12月)上述1(b)-1(d)项所述的捕捞活动和捕捞活动影响的数据。

2、渔船数据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

(a)建立在公约区域内授权作业渔船的国家记录;

(b)收集渔船有关信息以对船队构成和渔船捕捞功率进行标准化,以及在分析产量和努力量数据时不同努力量措施之间的转换。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收集附录7所述数据。

(c)汇总渔船数据并及时提供给SPRFMO秘书处。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在下一年开始之前至少3个月提供下一年授权作业的渔船数据。此外,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提供该年新授权作业或撤销授权作业的渔船数据,此类渔船数据应在给予授权或撤销授权的1个月之内提供。

3、观察员数据

(a)实施观察员计划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建立、实施和改善观察员计划以达到以下目标:

(ⅰ)收集公约区域内所有渔业和捕捞物种的渔船信息、努力量和渔获数据,包括主捕、兼捕、相关和依附物种;

(ⅱ)按照标准规定,或科学分委会时时确定或委员会通过有关程序确定的标准,收集公约区域内与渔业资源管理有关的生物学或其他数据和信息;

(ⅲ)收集与实施委员会通过的养护措施条款有关的相关科学信息;

(ⅳ)收集有代表性的数据,包括体长频率和生物样本,整个公约区域内捕捞努力量、鱼汛期、捕捞船队和船队类型的分布。

(b)需要收集的信息和数据

在公约区域内运行的所有国家观察员计划应提供附录8所述信息。

(c)提交数据

观察员数据应以标准格式提交给SPRFMO秘书处,并收入SPRFMO观察员数据库中。提交观察员数据的规范和标准公布在SPRFMO网站上。在秘书处决定需要做出变化之前,观察员数据将以excel格式提交。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在9月30日之前提交其上一年(1月到12月)的数据。

(d)年度报告

所有SPRFMO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提交年度观察员计划实施报告,报告应包括:观察员培训,观察员计划设想和覆盖率,数据收集类型,以及该年遇到的任何问题。此报告应足够允许执法和技术分委会、科学分委会或委员会根据本标准评估观察员计划的实施和有效性。

(e)保密性

SPRFMO秘书处汇总并散发准确完整的观察员数据以确保获得最佳的科学证据,并适当保守秘密。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应遵循第8部分所述程序。

4、船舶监测系统数据

(a)实施船舶监测系统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建立、实施和改进系统以:

(ⅰ)确保在公约区域内作业的所有渔船都配备充分地可操作的自动定位通讯装置(ALC),并可反馈给船旗国;

(ⅱ)确保其船舶上的ALC保持运行,并根据本标准,在公约区域内运行时的所有时间和所有区域都有报告;

(ⅲ)保存渔船在公约区域内运行时报告的所有渔船船位信息的记录,此类信息可用于以文件证明渔船在公约区域内实际作业的证据,并根据船舶提供的数据确认捕捞船位信息。

(b)VMS位置报告的频率和准确性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确保:

(ⅰ)每艘渔船报告VMS位置:

(1)如使用底层或深海拖网[1]作业或在专属经济区界限20海里内作业,应至少每2小时报告一次船位;

(2)其他情况下应至少每4小时报告一次船位[2]。

(ⅱ)所有VMS船位报告应根据本标准(c)段规定报告;

(ⅲ)在正常卫星导航运行状态下,报告的船位数据应准确到500[3]米范围之内。

(c)VMS船位报告内容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确保其渔船报告的所有VMS船位报告包括至少以下信息:

类别

数据元素

备注

船舶登记

静态唯一船舶识别码

如,国家船舶登记号之后的国家代码

详细活动

纬度

纬度位置(十进制度数,精确到0.01度)

详细活动

经度

经度位置(十进制度数,精确到0.01度)

详细信息

日期

船位日期

详细信息

时间

船位时间

5、历史数据(略)

6、数据核实

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确保渔业数据通过适当的系统核实。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建立、实施和改进数据核实机制,如:

(a)通过船舶监测系统核实船位;

(b)通过科学观察员计划收集渔获、努力量、渔获构成(主捕和非主捕)、废弃物和捕捞活动的其他细节的数据;

(c)船舶航行、上岸和转载报告;以及

(d)港口抽样。

7、数据交换(略)

8、保密性(略)

附录1:

拖网捕捞活动数据标准

1、数据收集应以非汇总数据(每一网次)为基础

2、应收集以下数据:

(1)船旗

(2)船名

(3)呼号

(4)船舶注册号

(5)拖网开始日期和时间(UTC格式)

(6)拖网结束日期和时间(UTC格式)

(7)拖网开始位置(0.01度清晰度,十进制格式)

(8)拖网结束位置(0.01度清晰度,十进制格式)

(9)计划目标物种(FAO物种代码)

(10)拖网类型,底层拖网或中层拖网(代码使用0 ISCCFG渔具标准中底层拖网或中层拖网的合适代码)

(11)拖网类型:单拖、双拖或者三拖(S、D或T)

(12)网口高度

(13)网口宽度

(14)开始捕捞时渔具深度

(15)开始捕捞时水深

(16)船上预计保留的分物种的活体量(FAO物种代码)

(17)如可能,分物种的丢弃的海洋生物资源预估数量

(18)是否捕捞海洋哺乳动物、海鸟或爬行动物(是/否/未知--YNU)

附录2、附录3略

附录4:

鱿鱼钓捕捞活动数据标准

1、数据的采集应以每天为基础

2、应收集以下数据:

(1)船旗

(2)船名

(3)呼号

(4)船舶注册号

(5)捕捞活动日期(UTC日期)

(6)漂流开始位置(0.01度清晰度,十进制格式)

(7)漂流结束位置(0.01度清晰度,十进制格式)

(8)是否安装回声探测仪(是/否)

(9)船员数量

(10)单轮钓机数量

(11)双轮钓机数量

(12)每根钓线钩数

(13)作业水深

(14)甲板灯总功率(KW)

(15)总作业小时数

(19)船上预计保留的分物种的活体量(FAO物种代码)

(20)如可能,分物种的丢弃的海洋生物资源预估数量

(21)是否捕捞的海洋哺乳动物、海鸟或爬行动物(是/否/未知--YNU)

附录5、附录6略

附录7:

渔船数据标准

1、数据的采集应以非汇总数据(每艘船)为基础

2、应收集以下数据:

(1)现船旗

(2)船名

(3)注册号

(4)国际无线电呼号(如有)

(5)劳埃德/IMO号(如已有分配)

(6)前船名(如已知)

(7)船籍港

(8)前船旗(如有)

(9)船舶类型(使用1 ISSCFV代码合适的代码)

(10)渔法类型(使用0 ISSCFG合适的代码)

(11)建造时间

(12)建造地点

(13)船长

(14)船长类型,如“LOA”,“LBP”

(15)型深

(16)型宽

(17)总吨位-GT(提交时,吨位单位为优先选择单位)

(18)登记总吨位-GRT(如没有GT则提供GRT,或者提供GT之外再提供GRT)

(19)主机功率(千瓦)

(20)舱容

(21)船东姓名

(22)船东地址

(23)经营者姓名

(24)经营者地址

(25)船舶授权作业开始时间

(26)船舶授权作业结束时间

附录8、9、10、11、12略

附录13:

转载数据标准

关于在公约区域内悬挂其国旗并转运非高度洄游渔业资源的运输船-

各成员和缔约方应:

1、数据的采集应以单次转载为基础

2、收集以下数据:

转运船细节(卸货方):

(1)船名

(2)注册号

(3)呼号

(4)船旗国

(5)IMO/劳埃德号

(6)转运船船长

冷藏运输船细节(承运方):

(7)船名

(8)注册号

(9)呼号

(10)船旗国

(11)IMO/劳埃德号

(12)运输船船长

转运作业

(13)转运开始的日期和时间(UTC)

(14)转运结束的日期和时间(UTC)

(15)转运开始位置(精确到分)

(16)转运开始位置(精确到分)

(17)产品类型说明(如原条鱼,20千克/箱的冻鱼)

(18)分品种的箱数,产品净重

(19)转运产品的总净重

(20)运输船装货货舱数量

(21)运输船目的港

(22)预计到达时间

(23)预计卸货日期

核实(如适用)

(24)观察员姓名

(25)授权机构

附录14:

年度渔获数据标准

年度渔获量总结中应列有本日历年度内在SPRFMO区域内捕捞的所有种/群。

对于日历年度以及海洋类型、FAO统计区域和FAO种/群名组成的每种特定组合,提交以下数据:

(1)日历年

(2)海域类型(公海HS或者专属经济区EEZ)

(3)FAO统计区域(FAO87)

(4)物种/种群名称(如胸棘鲷)

(5)种/群编码(FAO3字母编码,如ORY)

(6)年渔获总计--活体量吨数

[1] 深海拖网是指在中层水域使用拖网,在拖网作业过程中,其网具有可能触及到海床。

[2] 根据国内管理规定,中国的VMS报送频率为每天2次。

[3] 500米为科学之目的;为履约之目的,应要求更高的精确度。

关于竹荚鱼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

(节选)

总则:

1.本养护和管理措施适用于公约区域内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从事的竹荚鱼渔业,以及根据公约第20条第4段第(Ⅲ)段并在智利的同意下,智利在其国家管辖水域内从事的竹荚鱼渔业。

2.根据公约第25条,只有悬挂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旗帜和正式授权作业渔船才可以在公约区域内从事竹荚鱼渔业。

3.(略)

4.(略)

努力量管理

5.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将在公约区域内悬挂其国旗并从事竹荚鱼渔业的船舶总吨(GT)[1],限制在2007或2008或2009年在公约区域内实际作业的船舶总吨水平(表1),并可更换船舶,但其总吨位不得超过表1中记录的总吨位水平。

产量管理

6.根据第1段,2013年本养护和管理措施适用区域的竹荚鱼总产量应限制在360000吨。

7.本养护和管理措施适用的区域内2013年的各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的产量限额为表3所示。

8.当一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的渔获产量到达表3中所述产量限额的70%时,执行秘书将通知该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同时抄送所有其他成员及合作非缔约方。当悬挂其国旗渔船的渔获总产量达到其限产的100%时,该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应结束其渔船的捕捞作业。此类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应及时通知执行秘书其结束作业日期。

9.(略)

10.(略)

11.尽管有第6段和第7段,各成员以及合作非缔约方同意,考虑到科学工作组有关2013年竹荚鱼种群分布整个范围的捕捞死亡率应维持或低于2012年水平的建议,2013年竹荚鱼总产量不应超过438000吨--即截止到2013年1月20日报告给执行秘书的2012年总产量。

数据收集和报告

12.参与竹荚鱼渔业的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根据数据标准并使用由秘书处准备的在SPRFMO网站上的样板,在每月结束的10天内,用电子格式向秘书处报送悬挂其国旗渔船的月产量。

13.执行秘书应按月度将按船旗国汇总的月产量向各方和合作非缔约方散发。

14.除上述第12段所述外,从事竹荚鱼渔业的每一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根据数据标准,并使用SPRFMO网站上的模板收集、核实并向执行秘书提供所有要求报送的数据,包括年度产量报告。

15.执行秘书根据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的上报数据(拖网船的网次数据和围网船的网次或航次数据)核实年度产量报告。执行秘书应通知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核实的结果和遇到的可能的差异。

16.参与竹荚鱼渔业的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根据SPRFMO数据标准实施渔船监测系统(VMS)。VMS数据应按SPRFMO数据标准规定的格式,并使用SPRFMO网站上的模板,在每季度的10天内提交给执行秘书。

17.参与竹荚鱼渔业的每一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根据公约第25条,向执行秘书提供其授权捕捞作业的渔船[2]名单,并根据SPRFMO数据标准,提供有关渔船的数据。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还应在每月结束的10天内向执行秘书通告在公约区域内实际作业以及参与转载的渔船。执行秘书应保存通告的渔船名单并使其张贴在SPRFMO网站上。

18执行秘书应使用根据数据标准提供的数据,每年向委员会报告在公约区域内上一年实际捕捞或参与转运渔船名单。

19.为促进科学工作组的工作,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根据目前的报告指南,在2013年科学分委会会议前提供其年度国家报告。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还应最大限度地向科学分委会提供2013年鱼汛期的观察员数据。为确保科学分委会有充分时间审议国家报告,报告应至少在2013年科学分委会会议前一个月提交给执行秘书。

20.根据第24条第2段,参与竹荚鱼渔业的所有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在执法和技术分委会会议之前的至少10天,提交其实施本养护和管理措施情况的报告。执法和技术分委会应在第一年提交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模板以便利未来的报告。此类报告应公布在SPRFMO网站上。

21.根据第12、14和19段收集的信息,以及有关竹荚鱼渔业的任何种群评估和研究,应提交给科学分委会审议。科学分委会将根据委员会同意的规划,开展必要的分析和评估,以为种群状况和恢复提供最新建议。

22.(略)

23.根据公约第28条,在委员会通过观察员计划之前,参与竹荚鱼渔业的所有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确保悬挂其国旗的渔船至少10%航次的科学观察员覆盖率,并确保此类观察员根据SPRFMO数据标准的规定收集和报告数据。对于总计不超过2个航次的某一成员或合作非缔约方的渔船,10%的观察员覆盖率应按拖网渔船的实际作业天数和围网渔船的网次数计算。

24.(略)

25.(略)

复审

26.本措施应在2014年由委员会复审。复审应考虑科学分委会和执法和技术分委会的最新建议,以及本养护管理措施以及2007年并在2009、2011和2012年修订的中上层渔业临时措施的遵守程度。

表1:第5段中所述总吨位限制

成员/合作非缔约方

GT(总吨)或GRT(登记总吨)

伯利兹

9814GT

智利

96867.24GT+3755.81GRT

中国

74516GT

库克群岛

12613GRT

欧盟

78600GT

法罗群岛

23415GT

韩国

15222GT

秘鲁

75416GT

俄罗斯联邦

74470GT[3]

瓦努阿图

31220GRT

表2 略

表3: 第7段确定的2013年产量限额

成员/合作非缔约方

产量限额(吨)

伯利兹

1031

智利

249796

中国

29256

欧盟

31046

法罗群岛

5355

韩国

3764

秘鲁

18636

瓦努阿图

21116

总计

360000

[1] 为本养护和管理措施之目的,如无总吨,各成员和合作非缔约方应使用登记总吨。

[2] 公约第1条(h)定义的渔船。

[3] 总吨位包括Lafayette船。根据数据标准,Lafayette船的作业数据没有提供给临时秘书处,有代表团指出该船在2009或2010年可能无法作业。有代表团要求在收到作业信息之前,该船的总吨位(49173GT)应暂时搁置。俄罗斯代表团表示Lafayette已从俄罗斯船舶海事注册部门获得所有证书,有权从事捕捞,该船已经进行了检查以及年检,确定其有能力从事直接的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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