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发布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2年第37号
效力级别 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1-04
实施日期 2022-11-04
法律话题 信息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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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代表认证机构识别信息。

5.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认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广告等宣传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公众产生误导。

6 认证实施细则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有关要求,细化认证实施程序,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对外公布实施。

7 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当对现场审核结论、认证结论负责。

技术验证机构应当对技术验证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当对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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