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
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力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
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和建设省域
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7〕41 号)和《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0〕39 号)文件精神,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全力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目的意义
赣州市是我省的南大门,是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核心区。赣州市毗邻粤港澳大湾区,是我省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最前沿,也是大湾区联动内陆发展的直接腹地。支持赣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助力赣州打造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和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全力构筑赣粤开放合作新高地,并以此带动我省全方位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为建设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助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1.推进园区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围绕省域副中心城市"六个区域性中心"建设及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一园三区"战略定位,支持赣州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重点推进稀土、钨、氟材料、电镀等产业基地和园区规划环评。充分下放或依法委托赣州市实施部分省级审批、管理权限,将钨、钼、锡、锑、稀土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赣州市。
2.实施差别化总量控制政策。充分考虑赣州发展需要,指导赣州充分挖掘总量减排项目,支持开展特色优势行业总量减排重点项目;指导开展减排核算,协调争取更多减排项目得到国家认定,为新上项目腾出总量。统筹全省重金属排放总量,优先解决赣州新建重大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问题。支持赣州全市统筹,推动总量指标向发展效益好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流动,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总量问题。
3.推行差别化环境监管方式。支持赣州改进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物联网等现代智能技术开展非现场环境监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时常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密检查频次。对主观希望治理、但能力不足的企业加强帮扶指导,对非主观原因或轻微违法者视情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恶意或严重违法者依法严厉惩处。
(二)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4.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支持赣州推进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有力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支持赣州推进不达标水体整治,开展阳明湖等湖库周边环境现状调查及环境突出问题整治,推进赣州瑞金市、上犹县省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
5.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大对赣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帮扶指导力度,指导赣州南康区家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新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赣州实施臭氧污染管控及减排,支持赣州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动赣州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6.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保障土壤环境安全。支持赣州信丰县、崇义县、石城县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试点,梯次推进赣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解决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的现状,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瑞金"无废城市"试点和在赣州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试点。
7.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支持赣州稀土、钨冶炼及家具制造等特色行业协会,发挥好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督促其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建立对企业绿色生产、守法排污的监督协调机制,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推进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8.促进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支持赣州寻乌、全南等地创建国家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石城、大余、上犹等地创建省级"两山"基地或省级生态县,通过示范创建推动治理能力、保护水平的提升。支持赣州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价值转换挂钩的激励机制。
9.推进重大生态环保项目建设。加大对赣州污染防治、生态治理与生态修复的支持力度,指导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争取更多的生态环保项目纳入中央、省级项目储备库,在中央、省级生态环保资金分配上给予支持。指导赣州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做好与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衔接,争取更多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十四五"规划。支持赣州高新区、大余工业园区、于都工业园区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深化与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作交流
10.加强生态环境合作交流。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生态环境治理,支持建立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长效机制,联合大湾区开展"东江源"公益环保行动,共建跨省污染联合防治和应急联动机制,联手查处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以赣州为重点,搭建与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交流培养平台,推动江西、广东两地互派生态环境领域优秀青年干部挂职学习锻炼。
(五)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11.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指导赣州建设一批环保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基地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加大对稀土、钨开采与冶炼及家具行业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省环科院与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定点技术帮扶机制,定期召开污染治理技术研讨会,在污染治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农村污水处理等方面为赣州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12.推进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支持组建赣州市生态环境科研(技术支撑)机构。倾斜政策资金,支持强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能力建设,配齐水、气、土、噪声等监测装备。加强对赣州市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常年增加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赣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跟班学习、参与相关培训人员名额等多种形式,补齐赣州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短板,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