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6]1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5-02
实施日期 2016-05-02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需要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2日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