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1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2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序号单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1 北京市邮政局 43,557.00
2 天津市邮政局 9,036.00
3 河北省邮政局 196.00
4 山西邮政局 207.00
5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10,853.50
6 辽宁省邮政局 1,021.00
7 吉林省邮政局 -68.5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250.00
9 上海市邮政局 26,749.50
10江苏省邮政局 2,213.50
11浙江省邮政局 1,498.00
12安徽省邮政局 -6.00
13福建省邮政局 -346.50
14江西省邮政局 -11.50
15山东省邮政局 -18.00
16河南省邮政局 -404.00
17湖北省邮政局 -39.00
18湖南省邮政局 -407.50
19广东省邮政局 2,275.00
20广西区邮政局 -298.00
21海南省邮政局 -178.00
22重庆市邮政局 -5,131.00
23四川省邮政局 -15,783.00
24贵州省邮政局 -11,665.00
25云南省邮政局 -12,457.00
26西藏区邮政局 -11,523.00
27陕西省邮政局 27.50
28甘肃省邮政局 -14,962.00
29青海省邮政局 -8,529.50
30宁夏区邮政局 -3,388.50
31新疆区邮政局 -20,744.00
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00
33合计 126,781.20-117,0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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