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修正)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10-11-15
实施日期 2010-11-15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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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0〕94号文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贯彻执行。

水产资源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加强繁殖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是发展我区海洋渔业的重要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作出部署,采取措施,保护生产,迅速贯彻落实,促进渔业的发展。要建立健全渔政机构,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对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好渔政管理。对破坏水产资源,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为了繁殖保护水产资源,发展水产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蓝圆&(&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参”) 、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它:鱿鱼、章鱼、墨鱼、海参。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0厘米

*(*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参”)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钱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厘米

日月贝 壳长6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它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

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规定执行。

(2)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对现有危害资源的渔具渔法,如塞网、网门、缯网、粪箕网、拉密网、鱼箔、手推网等,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资源的程度和作业调整情况,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在没有完全淘汰之前,要适当限制其作业场所和时间。捕捞小型成熟鱼虾的工具,如装捞毛虾时,只准在指定的海域和时间内进行。

3.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

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水产、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负责渔业的监督检查。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

六、附则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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