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第123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2-20
实施日期 2006-12-2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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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第1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下发后,一些地方来电咨询,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仅涉及目录变更问题,不涉及政策调整。目录变更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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